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江宁开发区

0

到现场次数 

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3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同步建设审批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80002001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115MB1969032G400018000200101
行使层级 县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115MB1969032G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太西路21号江宁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104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到周五,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春秋冬季: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在城市或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2

人防设计方案图(含总平位置图、战时平面图、平时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与防空地下室连通的非人防地下室平面图)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建设项目立项文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4

申请人(单位)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5

建设项目规划条件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6

防空地下室设计单位人防设计资质证明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7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免提交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8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方案图(含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意见)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受理 0.5工作日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 初审 1工作日 根据《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试行)》(宁防办规字〔2018〕1号),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审查
3 审核 1工作日 根据《南京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费征收细则(试行)》(宁防办规字〔2018〕1号),对初审情况进行复核 内审单
4 决定 0.5工作日 对许可决定(批复)进行核准 行政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行政许可决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1996年10月29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 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2.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三部分第9: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三部分第(九):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25-86157965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157900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办理地点
  • 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胜太西路21号江宁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A104综合窗口
咨询方式
  • 025-86157965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25-86157900